罗湖法院日前公布了部分“虚假诉讼”买房引起的纠纷案例。据媒体报道,深圳自2010年10月实行限购令,但是,部分富豪、炒房者利用虚假诉讼,轻松买到二套房以上的房产。一些偏远地区的小法院还充当虚假诉讼的保护伞,与买卖房屋者沆瀣一气。
报道提出的解决思路是:由于虚假诉讼一般属民事案件,且目前我国法律缺乏相应的惩处规定,形成法律空白。有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应当在《刑法》中设立虚假诉讼罪,追究虚假诉讼人的法律责任。
我觉得,媒体对“虚假诉讼”的新闻报道呈现一边倒,显然存在“路径依赖”的问题。我想从另一个角度来谈谈:“虚假诉讼”为何那么多?
首先,要对“虚假诉讼”的危害做一个分级。比如,夫妻离婚前后,一方为夺取更多财产,找亲戚朋友恶意起诉自己,让法院判决认定下来巨额的“夫妻共同债务”,以达到侵害原配偶财产权的目的,那就涉及伪证、欺诈等违法问题。此类“虚假诉讼”将严肃的司法判决变异为骗人的工具,理应受到严惩。
2008年,浙江省高院就制订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主要防范的就是在破产、离婚等案件中,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虚构债务,达到逃避债务目的。据报道,2010年,浙江法院查处虚假诉讼涉案137件110人,判刑41人,民事制裁44人,移送公安侦查25人。我推测其中主要属于此类,将之列为犯罪打击,也无可厚非。
再比如,房产调控实施以来,对公民购房资格、贷款资格做出极为复杂的限制。上海目前的规定是,非本地户籍的,没有结婚,不管在上海交社保多少年,根本没有买房资格;有本地户籍的未婚的只许买一套,你的名字如果不幸已出现在父母的房产证上,那也是不能买房的。
这就出现了很复杂的“借名买房”的现象。当然,这些在法院看来就是“虚假诉讼”。但是应该注意到一个事实,就是在房产调控之下,很多市民的买房刚需是被“误伤”的,他们不是法院通稿中强调的“富豪、炒房者”,也跟恶意逃税、躲债的“虚假诉讼”不是一回事。
浙江省高院曾公布过一个“为规避限购,借名买房”的案例:针对实际买受人系为规避限购政策而进行借名买房,法院对其以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请求确认其为房屋产权人的,不予支持;但实际买受人可在其符合购房条件时请求确权。看来,法院没把“虚假诉讼”一棍子打死,也承认实际买房人可以在今后请求确权。
这几年的限车、限房政策层层加码,产生太多的难以理清的行政许可,也制造了巨量的法律风险,导致目前各种“虚假诉讼”横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还得落实简政放权,释放改革红利,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去年开始的这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正是其中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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