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稀缺性资源都会引起利益者的争夺,而这种争夺一旦缺乏严格公正的程序规制,就极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必须警惕的是,司法拍卖的竞价高了,但蕴含司法腐败的风险也高了 傅达林 从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首次专门对司法拍卖车辆作出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市民可以通过司法拍卖会竞拍车辆,而无需购车指标。 这对北京的市民来说是个好消息。在“一号难求”的购车指标控制下,司法拍卖汽车“网开一面”,为那些“久摇不中”的购车者提供了难得机会。在一些“刚性需求”涌入后,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拍卖的成交价格,对于法院破解执行难具有积极意义。 有意思的是,这一政策的出台,经过了一个轮回的过程,从中不难看到地方政府与司法政策之间的微妙关系。早在2011年的时候,北京法院拍卖涉案车辆就不受摇号限制,连车带牌都归竞买人所有。但2012年后,新修订的北京市购车摇号新政实施,规定因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而发生的小客车所有权转移,只有获得机动车所有权的一方同时拥有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才能够顺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这在实际上限制了司法拍卖的汽车所有权转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拍卖的效果。 那么,这一次又为什么要将政策改回去呢?其中涉及到政府治理与司法政策的关系。在制定此项政策时,究竟是否将司法拍卖也纳入指标控制,主要取决于利弊衡量:一方面要看对司法拍卖的利弊,不受指标控制显然有助于实现司法拍卖的最大价值,在购车者、法院、执行受益人之间形成利好;另一方面还要看司法拍卖的汽车量有多大,如果数量太大,不纳入指标控制则可能对整个控制效果产生冲击。北京市在政策调整之间,应该是考虑到了上述利弊关系,并体现出行政决策与司法政策的良好互动。 如果司法拍卖并不构成对行政控制的冲击,反而有助于缓解法院“执行难”的困境,那么这样的行政政策无疑具有充分的正当性。问题在于法院这一边,在行政决策为司法执行打开便利之门后,法院该如何回应这一决策,并确保良性制度得到良好的执行?就此而言,问题的关键还是要回到司法拍卖规则本身上来,即必须通过程序的透明化建设实现拍卖的公平公正。
如此推断并非无稽之谈。近年来,司法腐败成为公众关注度极高的焦点,而其中很大一部分司法腐败案件都发生在司法拍卖领域。一些个案中,在司法拍卖的“剪刀差”之下,被执行人或国有资产的实际利益严重受损,而司法机关、拍卖行、夺标者之间则结成了利益同盟。破除这种司法拍卖的腐败,就必须寻求程序改革,以更加透明的拍卖信息、更加广泛的公众参与、更加充分的竞价方式,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目前,北京高院还没有针对政府的细则出台规定,故而汽车的司法拍卖暂停。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将有对应性的政策出台。无论如何规定,根本上都必须合乎拍卖的公平公正法则,建立起一整套公开透明的司法拍卖程序平台,规范拍卖各方的权责及其实现方式,以阳光化的运作压缩腐败空间,提高执行效率。 (责任编辑:编辑J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