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办理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手续,请注意以下有关告知的内容,谢谢您的配合。 一、申请网上办证的条件: 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机动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需补、换领的,可申请网上办证。 外籍号牌车辆、未换发大型汽车号牌的中型普通客车需换发号牌后予以受理。 二、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网上办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或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已注销或者破产的企业,已撤消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部队改挂的机动车。 (四)郊区轻便摩托车(指除号牌头为沪A以外的其他轻便摩托车)。 (五)领馆号牌机动车。 (六)使用性质为警车、工程救险车、消防车、救护车、公路客运、公交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租赁、教练的各类机动车。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详见第五条有关说明]。 (二)《委托书》需加盖公章,并写明被委托人。 (三)《机动车牌证申请表》私人需本人签字,单位需被委托人签字。 (四)机动车行驶证损坏的或者未灭失、丢失的部分必须被收回。 四、办事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提出申请。 (二)车管所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网上提出的申请,与机动车登记系统进行比对,向申请人确认申请事项和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回复受理信息,准予受理的制作《受理告知单》。同时要求申请人在当日内准备好相应材料。 (三)准予受理的,邮政快递在三个工作日内上门送达车管所《受理告知单》,交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同时收取《受理告知单》其中一联、相关办证材料(核对原件无误)和应缴费用。完成下列工作: 1、收取邮政快递费和预收车管所牌证费。 2、核对申请人原件,收取复印件。以下材料收取原件: (1)单位的代码证IC卡(制证完毕后递还); (2)外省市居民的居住、暂住证明(制证完毕后递还); (3)上级单位出具的属于单位内设机构的证明(原件存档); (4)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住所证明(原件存档); (5)《委托书》(原件存档)。 (四)车管所审核材料无误的,办结业务,一个工作日内将行驶证、牌证费发票收据、相关凭证交邮政快递。 (五)邮政快递人员三个工作日内将行驶证及相关凭证送达申请人。 五、有关说明(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标准照片):(以下所有证明、凭证都必须在有效期内;请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请在复印件上写明“仅供补/换行驶证使用”并签名)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含代码证IC卡); 2、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3、单位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属于单位的内设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该单位应出具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的证明。 (二)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已领二代身份证的提供二代身份证,并请正反面复印)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暂住在本市的内地居民: 1、《居民身份证》(已领二代身份证的提供二代身份证,并请正反面复印)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包括本市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 (四)军人(含武警): 1、《居民身份证》(已领二代身份证的提供二代身份证,并请正反面复印)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 1、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 2、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 3、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港、澳、华侨暂住证》)。 (六)台湾地区居民: 1、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即“居留签注”; 3、“居留签注”上未注明居住地址的,还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临时住宿登记表》)。 (七)华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2、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港、澳、华侨暂住证》)。 (八)外国人: 1、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2、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3、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九)、机动车的标准照片是指: 机动车的标准照片大小:长88mm,宽60mm,圆角半径4mm的全车外部彩色照片(约等于身份证大小,机动车影像应占相片的三分之二)。 照片外观:颜色应和机动车登记的颜色相同,车身上只能出现单位名称和电话,货运车须有反光标识。 照片角度:汽车为左前侧45度角拍摄,摩托车和挂车为左后侧45度角拍摄。 六、收费标准 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本 沪价费[2004]66号 邮政快递费:30元/件; 如需要递送证件原件,加收保价费5元/件次,共10元。 沪经价1998第321号 七、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8第102号) 八、办结时限 收到材料后,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三个工作日送达。 九、受理时间、地点 (一)网上申请时间:周一至周日(含节假日)6:00-24:00; (二)办证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三)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受理车辆管辖区域属于长宁、普陀、静安、闸北、宝山和嘉定6个区和市属的车辆业务。 受理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 62690606 2、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受理车辆管辖区域属于闵行、卢湾、徐汇、松江、金山和青浦6个区的车辆业务。 受理地点:闵行区沁春路179号 64881842 3、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受理车辆管辖区域属于浦东新区、黄浦、虹口、杨浦、奉贤和崇明6个区(县)的车辆业务。 受理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 58123456 十、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公安热线:962110 邮政服务公司电话:11185 (责任编辑:编辑J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