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申请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不提供网上办理)。请您在申请网上办证前,仔细阅读本须知及相关告知单。 一、办事条件: 1、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2、机动车驾驶人应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中规定的申请条件 (详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的告知单)。 3、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未达到满分。 4、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领取地点: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窗口,驾驶证专用数码照片拍摄点,提供链接)。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详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身份证明和住址的规定》的告知单)及复印件。 3、数码照片。 4、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6、网上办事业务受理凭证。 7、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另需提交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或者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下属的健康检查站,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三、办理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携带上述材料到所属辖区的车辆管理所分所的受理窗口办理补证手续。 四、注意事项: 1、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若违反本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2、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次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10元/本 沪财预(2003)7号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0〕66号)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信息采集和驾驶证件签注规范》(GA862-2010) 七、办结时限: 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当场办结。 八、受理时间、地点: (一)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9:00-17:00 (二)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受理辖区属于长宁、普陀、静安、闸北、宝山和嘉定6个区的驾驶人的业务。 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电话:62690606 、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受理辖区属于闵行、卢湾、徐汇、松江、金山和青浦6个区的驾驶人的业务。 地点: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电话:64881842 3、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受理辖区属于浦东新区、黄浦、虹口、杨浦、奉贤和崇明6个区(县)的驾驶人的业务。 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电话:58123456 九、预约时效: 预约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效。 十、监督(投诉)电话: 公安热线:962110,周一至周五9:00~17:00 (责任编辑:编辑J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