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申请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不提供网上办理)。请您在申请网上办证前,仔细阅读本须知及相关告知单。 一、办事条件: 1、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规定的身体条件或者具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详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的告知单),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2、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提出注销申请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8)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二、申请注销的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领取地点: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窗口,驾驶证专用数码照片拍摄点)。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详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身份证明和住址的规定》的告知单)及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 4、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网上办事业务受理凭证。 三、办理程序: 属于申请注销的,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携带上述材料到所属辖区的车辆管理所分所的受理窗口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手续。 四、收费标准: 注销手续费 5元/人 沪价涉(92)191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0〕66号)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信息采集和驾驶证件签注规范》(GA862-2010) 六、办结时限: 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当场办结。 七、受理时间、地点: (一)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9:00-17:00 (二)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受理辖区属于长宁、普陀、静安、闸北、宝山和嘉定6个区的驾驶人的业务。 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电话:62690606 2、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受理辖区属于闵行、卢湾、徐汇、松江、金山和青浦6个区的驾驶人的业务。 地点: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电话:64881842 3、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受理辖区属于浦东新区、黄浦、虹口、杨浦、奉贤和崇明6个区(县)的驾驶人的业务。 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电话:58123456 八、预约时效: 预约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效。 九、监督(投诉)电话: 公安热线:962110,周一至周五9:00-17:00 (责任编辑:编辑J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