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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国五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汇总

时间:2015-03-10 08:01来源:摇号网 作者:www.bitenews.cn 点击:

本文汇总全国各地国五排放标准时间表,涵盖广东、北京、上海、杭州、济南、深圳等一线城市。(点击查看>>>全国汽车排放标准查询(含国五、国四)

广东国五排放标准实施时间:2015年3月1日

《通告》要求,自2015年3月1日起,对在珠三角地区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五标准,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截至2015年2月28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车辆销售、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等仍可按原有标准执行。汽车销售商要做好过渡期内车辆切换,且应当书面告知购车者购置车辆须符合本通告规定。

2015年7月1日起,对在粤东西北地区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国五标准,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北京国五排放标准实施时间:2013年2月1日

1月21日,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和市交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北京市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京环发〔2013〕8号),按照公告的规定:一是 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在京销售和注册不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公交、环卫用途重型柴油车。对于2013年2月1日以前已销售的符合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公交、环卫用途重型柴油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如果《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日期在2013年2月1日以前的可以办理注册登记;二是 自2013年3月1日起,停止在京销售和注册(含转京、拍卖、赠予等车辆)不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总质量小于等于3.5吨)。对于2013年3月1日以前已销售的符合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如果《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日期在2013年3月1日以前的可以办理注册登记。对于办理转入、拍卖、赠予的车辆,相关凭证的日期在2013年3月1日以前的可以办理注册登记。

环保部要求2018年1月1日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北京现已具备实施新标准的条件,将在标准发布后立即执行。

上海国五排放标准实施时间:2014年4月30日

上海市环保局发布消息,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从4月30日起,对在上海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以及在本市使用的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柴油车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Ⅴ标准)。对于满足下述三种情况之一的,4月30日后仍可办理国Ⅳ标准车辆的注册登记。一是在4月30日前用户已经买入的国Ⅳ车辆;二是已经向本市环保部门备案并且在4月30日以前签订销售合同或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库存国Ⅳ车辆;三是4月30日以前经由外省市向本市转籍的国Ⅳ车辆。该政策一出意味着上海成为继北京后,国内第二个提前实施国Ⅴ标准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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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五排放标准通告文件全文》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广东省提前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复函》(环函〔2014〕256号),国务院同意我省提前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的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二、从即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为珠三角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过渡期,过渡期间车辆销售、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等仍可按原有标准执行。汽车销售商要做好过渡期内车辆切换,且应当书面告知购车者购置车辆须符合本通告规定。

三、2015年3月1日起,对在珠三角地区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中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标准中OBD系统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相关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四、2015年7月1日起,对在粤东西北地区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中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标准中OBD系统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相关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五、自2015年7月1日起,对在珠三角地区销售、注册和转入的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六、自上述标准正式开始实施时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七、达到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可登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gdep.gov.cn/)查询。

八、车用成品油供应企业及自备车用燃料企业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的要求,按时保质供应国V车用燃油,并建立柴油车车用尿素的供应体系,以适应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需要。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编辑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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