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修改有哪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做出相关修改,对其中不符合条例作出删除,将将第(四)项中“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修改有哪些呢?下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删除第3、4目。
二、将第十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将第(四)项中“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删除第十七条。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五、删除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除了要填写表格,还需要携带相关材料,下文就是为大家详细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本表)
2、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许可证明材料;(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委托书。
5、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6、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8、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9、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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