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牌照能否注销 机动车在转移登记、报废、灭失等情况下,机动车号牌可以办理注销,不能脱离机动车单独办理号牌注销。 机动车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 机动车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四)《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三、办理机构 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申请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情形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二)机动车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灭失; (三)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 (四)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退车。 五、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已在本市登记; (二)机动车符合注销登记的情形; (三)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六、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五)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六)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七、办理地点 (地图:车管所) (一)因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申请注销登记或外省市机动车在本市申请异地注销登记的,在机动车所有人交售机动车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所属车管分所办理;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灭失的,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三)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已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的机动车还可到车管分所办理。本市机动车在外省、市车辆管理所办理异地注销登记的、因其他情况办理注销登记的,在车辆管理所办理。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报废解体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号牌; 4、《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二)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因失火、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还需提交机动车灭失证明。 (三)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号牌; 6、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号牌; 6、机动车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出境证明为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十一、异地解体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规定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车辆损坏无法在本市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车辆解体后,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所有人可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证明。 (二)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车辆损坏无法回当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本市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车辆解体后,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交回机动车回收企业所属车管分所,机动车所有人可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证明。 十二、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 十三、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机动车灭失证明 1、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2、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十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五、咨询电话 12122 (责任编辑:编辑J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