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2012年6月30日之前已与车辆销售者签订中小客车购销合同或者获取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2014年6月30日前出示由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上述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书,可以直接缴纳车辆购置税和办理车辆登记,无需申领指标证明文件,通过出示有关公证书直接办理预购车辆登记的业务将于2014年6月30日截止。请持有此类公证书尚未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及时按照规定办理车辆登记业务,有关事宜可致电96900咨询。(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 (责任编辑:编辑J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