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供最新2016年驾驶证注销可恢复的办理需知,驾驶员可以具体以车管所标准为参考。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可恢复业务办理需知 *需准备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正反两面A4纸复印),暂住人口的还需居住证及其复印件(A4纸复印)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办理地点 1、各县(区、市)交通警察大队辆管理所。 *注意事项 1、不可代办 2、若持证人为下列身份的,其身份证明为:①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③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④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⑤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⑥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责任编辑:编辑J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