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上海市交通委发布消息称,按照“自用为主、规范流转”的原则,11月起,个人和单位经拍卖取得非营业性客车额度,并启用已满三年的,可凭相关材料办理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委托拍卖手续。持有人一经签订委托拍卖协议,不得撤销委托,并自委托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加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
个人和单位经拍卖取得非营业性客车额度并启用已满三年的,可于每月25日前办理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委托拍卖手续,并按委托拍卖的额度性质在次月的个人和单位额度拍卖场次中进行拍卖。在办理委托拍卖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是本市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上海市机动车退牌更新证明》、《上海市机动车转出/迁出行政区域(转移/变更)更新证明》、《上海市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上海市失窃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二是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同时,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须由持有人与拍卖方(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协议。持有人一经签订委托拍卖协议,不得撤销委托,并自委托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委托拍卖结束后,由拍卖方(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与持有人按拍卖场次的平均成交价进行结算。 (责任编辑:编辑J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