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小客车“限购令”规定参加指标申请需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间接促使不少人的学车计划提前实施。渤海早报记者走访本市多家驾校发现,报名学车的人数未减反增,同比增长15%左右,且随着寒假临近,学生成为学车“生力军”。 渤海早报记者在位于北辰区一处驾校训练场看到,每辆教练车上基本都座无虚席。天津城建大学大一学生小寇介绍,他原本打算大四课程相对较少时再来学车,但是担心到时候不一定能马上“摇号”成功,所以准备提前考下本来“时刻准备着”,“不光是我来学车了,我爸也准备报名一起学,因为我家目前一辆车都没有,确实有购车需求,俩人‘摇号’总比一个人概率高吧!”据驾校教练介绍,每逢寒假,都是学生学员报名或“返潮”学车的高峰,而相比于往年高年级学生较多来看,今年大一、大二学生人数有所增加。 位于本市河北区一家驾校的牛校长表示,原以为限购政策会影响驾校招生,但是结果却出乎意料,报名人数同比增长15%左右。因为有驾照是参加摇号的基本要求之一,所以很多想要买车的市民都开始报名学车,更有一家多人“组团”学车的现象出现。此外,在去年12月16日前,为了不用参加摇号,有不少市民采取了“先买车后学车”的策略,这部分人在“抢车”后也需要将自己的学车计划提前。针对目前“学车热”的现象,业内人士提醒,市场上有一些规模小的驾校,为了吸引消费者,收费价格有1000元到1500元左右的“优惠”,然而这些驾校会在消费者已经交完学费后再告知对方,学费要分多次缴纳,而且如果考试没有通过的话,驾校还会要求学员额外再交钱上课。所有的费用累计起来,反而高于其他没有优惠的驾校。 -------------- 延伸阅读>>> 天津汽车摇号申请政策全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津政发〔2013〕41号 根据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优化城市交通环境,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机动车保有量的合理有序增长,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在全市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小客车,是指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本市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客车实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增量指标须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三、全市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及配置比例由市交通港口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 五、2013年12月16日零时后,单位和个人购置小客车、小客车过户、非本市小客车转入本市的,在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六、为做好各项工作衔接,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至2014年1月1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七、公安交管部门于2013年12月16日零时前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八、工商部门应于2013年12月16日到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时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存单(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定金交款凭证及有关台账资料的复印件,对销售合同进行备案审查,于2013年12月22日17时前将审查汇总的合同备案材料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和相关公证机构。 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时,单位和个人与汽车销售经营商(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商)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并交付定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于2013年12月25日17时前向本市相关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相关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于2014年1月6日17时前出具公证证明,并将公证认定的车辆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工商局封存备查。取得公证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公证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个人申请公证,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天津籍户口的须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办理相关业务,必须由车主本人亲自前往办理,不能由他人代办。 法人申请公证,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办理相关业务,可由代办人申办,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九、工商部门应于2013年12月16日对各二手车交易市场中,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时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盘点,逐一将车辆信息进行备案造册,于2014年1月6日17时前出具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并将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汇总信息分别转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和相关公证机构封存备查。已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信息,由市交通港口局向社会公布。 经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交易,办理转移登记前,凭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及有关材料到市交通港口局直接取得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存量二手小客车只能进行一次转移登记,且原车辆所有者不产生更新指标。 十、对2013年12月16日零时后的倒签合同、变更发票或交款凭证开具时间、发布虚假信息等汽车销售交易行为,导致车辆无法办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的,买卖双方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于2013年12月底另行公布。 十二、本通告自2013年12月16日起实行。 咨询网站: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www.tjlegal.gov.cn; 咨询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电话:24539354,24539353;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特此通告。 2013年12月15日 (责任编辑:编辑J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