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登记注册小客车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驾驶人员,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道路养护车及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等除外。 党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执行。 第三条 对在本市新入户的小客车核发专段号牌和普通号牌。专段号牌的年度增长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受入户限制,可以在所有道路通行;普通号牌的年度增长和入户不受限制,不能在本市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的道路通行。 前款规定的专段号牌年度增长数量,根据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告。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专段号牌核发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摇号登记。 第六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摇号登记。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筑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在本市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华侨和外国人; (四)持有本市居住证或者暂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单位办理登记的条件和内容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七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经摇号取得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并公布摇号结果。 个人出售、报废名下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的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和办理指标证明文件。单位出售、报废名下登记小客车指标管理的措施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专段号牌的,应当出示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证明文件。 第八条 经摇号取得的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根据车辆买卖合同约定提车期限超过6个月的,可以在期满之日前1个月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机构申请延期办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 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取得的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实行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 第十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一环路”,是指北京路、宝山路、市南路、解放路、浣纱路、枣山路; (二)“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9座以下载客汽车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车辆类型。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编辑J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