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穗府办〔201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与新能源中小客车购置补贴(以下简称购置补贴),是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市本级财政对单位和个人2012年7月1日后购置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和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以下统称节能与新能源中小客车),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后,按每辆1万元的标准给予的购置补贴。 第三条 购置补贴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发放便捷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购置补贴资金筹集、核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标调控中心)负责购置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汇总和发放,配合做好购置补贴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定部门(以下简称市交警支队)负责办理已取得配置指标的节能与新能源中小客车车辆注册登记,复核申请人递交的购置补贴申请资料。 第七条 市经贸委、工商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节能与新能源中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办法,并在签订购销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在完成节能与新能源中小客车注册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申领购置补贴。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领购置补贴资格。 第九条 申请人办理节能与新能源中小客车注册登记后,填写《广州市节能与新能源中小客车购置补贴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1,可在市财政局、市指标调控管理系统网站下载),向市指标调控中心申请领取购置补贴,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交验原件): (一)指标证明文件; (二)车辆登记证书; (三)与申请人名称(姓名)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存折、银行卡等);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补贴发放单位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指标调控中心应当现场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广州市节能与新能源中小客车购置补贴申请审核表》及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料,信息不实或有误的,应当退回并注明原因,提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每月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市指标调控中心将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名称(姓名)、车辆品牌型号以及拟发放购置补贴数额等汇总信息送市交警支队复核;市交警支队收到送达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市指标调控中心3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收到市指标调控中心送达的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购置补贴支出计划下达市指标调控中心,市指标调控中心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划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具体流程见附件2)。 第十三条 申请人获得的购置补贴归本单位或个人所有和支配。其中,单位获得的购置补贴应当按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和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领购置补贴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盗用、冒用他人信息以及变造、伪造材料等骗取购置补贴的,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指标调控中心、市交警支队等部门依法追回购置补贴,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止。 (责任编辑:编辑J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