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些情况下,出了交通事故责任方不配合怎么办?按照交通法规,交通事故责任方需要配合交警完成责任认定,同时电话拨打保险公司电话进行报案赔偿。 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详细流程)交通事故车辆报废标准、流程交通事故全责方不配合责任认定怎么办 我于2018-5-10日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北路被一辆中巴车强行变道发生剐蹭事故,当时路段有贵阳八大队交警在指挥交通,给我们做了快速备案后,要求我们自行先撤离现场,后续来交警大队处理。但是撤离现场后,今天联系对方车主来交警大队认定责任,出具责任认定书,对方不配合,各种推诿不愿意来,请问遇到这种情况,能否单方面出具责任认定书。 交警队回复:遇有此类情况时,可先到交警事故处理部门反映,说明情况,由交警部门通知处理。如拒不配合的,由交警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多久必须结案 交通事故案件的一审大多数情况下3个月可以结案;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都服判,一审判决生效。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一、未涉及人员伤亡: 交通事故对方不配合处理,可以找负责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处理,先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邮寄肇事方,然后到法院起诉,胜诉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建议:能协商的 ,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在诉讼时效内(一年)及时提起民事诉讼。 二、发生人员伤亡的: 肇事方不愿意赔偿的,作为受害方可以如下处理: 对肇事车辆及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可以要求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一般为1万元; 治疗结束后把保险公司和肇事方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六十三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责任编辑:编辑J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