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校车标牌核发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校车安全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四)《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 四、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在本市登记; (二)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三)提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证明凭证。 五、办理地点 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办理。 六、提交的资料 (一)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时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专用校车已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除外; 4、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5、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领取校车标牌时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5、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受理、查验、审核—符合规定的,实地查看校车运行方案记载的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审查开行时间和选用车型是否合理,向教委回复意见。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校车标牌。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咨询电话 12122 (责任编辑:编辑J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