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网约车新政是怎样的?2016年10月11日四川自贡市出台网约车新政,新政规定网约车驾驶员、车辆、运输资格及报废车辆等都需要符合相关条件。2016年四川网约车新政是怎样的?下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2016年四川网约车新政
一、驾驶员条件
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 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 无吸毒记录、 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无暴力犯罪记录。
二、车辆条件
1、7座及以下乘用车;
2、安装 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应急报警装置;
3、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三、运输资格要求
在公安机关 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取得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四、报废条件
当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需 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自贡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现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贡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四川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问题为导向,以“互联网+”行动为契机,以优化出租汽车行业结构为切入点,以提升服务品质为核心,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统筹协调。把解决好城市整体交通出行问题作为行业发展的着力点,把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舒适出行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城市交通各种出行方式,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协调发展,统筹兼顾乘客、驾驶员、出租汽车经营者等各方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二)科学定位,优化结构。把握出租汽车作为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的科学定位,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规范、有序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提升乘客出行满意度。
(三)问题导向,深化改革。运用改革思维和创新思路,应对互联网新业态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解决出租汽车行业长期积累的问题和矛盾,推动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网约车规范经营,实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四)整体设计,有序推进。顺应人民群众期待,坚持系统思维,做好整体设计,着力解决体制机制问题,制订配套措施,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动改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一)规范现有经营权管理。市辖四城区现有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延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9000元/年.车的标准收取;新一轮经营权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现有权属关系确认,使用期限为6年,实行无偿使用;经营期限届满时,按有关规定收回重新配置。荣县、富顺县现有巡游车经营权到期处置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二)建立运力动态调控机制。坚持实施公交都市战略,合理确定巡游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运用交通大数据分析,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环境容量、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巡游车里程利用率、乘客平均等候时间、市民多样化出行需求、价格政策等因素,科学细分市场,建立出租汽车运力定期评估及动态调整机制,编制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数量调整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改革经营权配置制度。今后新增的以及6年后经营期限届满收回重新配置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择优配置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新增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在有效期限内需要转让的,受让人应与转让人签订转让合同、与原巡游车企业签订经营权剩余期限的经营协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到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不得出租、质押,违者依法予以注销。
(四)加强经营权考核管理。建立以乘客评价和行政处罚扣分自动生成考核结果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完善以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期限届满、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巡游车公司终止等情形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注销经营权或收回经营权重新配置。
(五)规范巡游车经营行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擅自暂停或擅自终止经营;应当按规定配置和使用相关设备,保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应当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驾驶运营。承包经营巡游车,应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上岗,不得再转包给他人。
(六)建立价格调整机制。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市、县交通运输局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计时计程双计价、法定节假日自动上浮计价、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时分别自动计价方式,科学制定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合理制定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以及电召服务收费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七)健全利益分配制度。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同城统一的巡游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统一承包合同文本。严禁巡游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
(八)优化巡游车运营模式。按照智慧城市建设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淘汰现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巡游车车载设备,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更新安装具有卫星定位、行驶记录、视频监控、网络预约、复合计价、机打发票、液晶显示等功能的车载智能终端,接入巡游车企业监控平台并向政府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行数据,创新运行监测、服务测评、安全监督、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等监管方式,推进运营和监管信息化。积极引导巡游车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运营服务,减少车辆空驶,提高运营效率。推广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
(一)建立平台公司准入制度。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许可条件,在服务所在地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提供网约车平台运营服务,并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承担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驾驶员队伍稳定责任,购买履行承运人责任的相关保险。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限为3年,到期时服务能力认定合格的准予延续经营。
(二)规范平台公司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要在网约车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发票,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以高于公示价格标准运营;要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本市备份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基础信息和动态运营数据实时传输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
(三)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应当具有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本市车辆号牌,按规定购买营业性车辆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的网约车许可条件,接入依法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并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网约车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不超过60万公里),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网约车不得设置与巡游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和站点候客;只能由行驶证登记的车主自驾经营,不得出租或出借给他人经营。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定价。
(四)规范网约车驾驶员经营行为。网约车驾驶员应为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核发的驾驶证件,符合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依法向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驾驶自有的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网约车从事经营。申请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及名下车辆,必须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名下没有其他网约车。网约车驾驶员不得驾驶他人车辆从事经营。网约车驾驶员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
(五)严禁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非法营运。在本市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提供信息服务的平台应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入出租汽车行业政府监管平台,基础数据和动态运行数据与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时共享。私人小客车合乘的驾驶员应当是车主本人,车主必须事先在平台发布出行时间和出行线路起止点以及分摊费用金额,合乘者必须在车主发布信息后与车主在平台签订合乘协议,车主和合乘者必须在平台登记合乘车辆和乘坐人员相关信息,合乘者分摊费用不超过当地巡游车政府定价标准的1/3或免费合乘。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非法从事网约车客运等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县交通运输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的工作机构,要牵头实施好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各项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形成出租汽车行业联动联合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企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企业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新增、更新的巡游车、网约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标准化配置出租汽车车载设施设备,安装车载智能终端系统,增强车载视频监控、网络预约和安防技防功能,提升出租汽车安全性、便捷性和舒适度。鼓励经营者加强文明创建和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三)完善服务设施。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要将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加气站、充(换)电站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巡游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系统,应用手机App软件进行信用评价,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五)强化市场监管。创新行业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市、县两级要建设出租汽车行业政府监管平台,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出租汽车运营全过程监管;要及时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
(六)加强法制建设。市法制部门要会同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委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城市的管理经验,及时研究制定我市巡游车、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强化市场监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将非法营运等行为纳入公安部门对驾驶员记分和车辆暂扣管理,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七)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城乡执法等部门要抽调人员组成出租汽车行业常态化联合执法队伍,安排联合执法专项经费,配备联合执法工作用车,集中整治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要节点,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的行为,坚决查处出租汽车违法经营的行为。
(八)维护行业稳定。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实施各类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居住地和户籍地政府要积极配合,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将出租汽车从业人员非法集聚、集体罢运、群体上访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事件纳入当地应急处置管理体系,及时进行管控。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组织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坚决依法处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自贡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交通运输、公安的副市长和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市委维稳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信访局、市国税局、人行自贡分行、市政府法制办和区县政府以及市总工会、市出租汽车协会为成员单位。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各司其职、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共同开展出租汽车改革相关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履职尽责,积极稳妥推动改革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和舆论宣传。加强经费保障,安排专项经费,加强联合执法,加快建设政府监管平台和信息化监管车载终端,保障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加强舆论宣传,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各方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本意见从2016年 月 日起施行。荣县、富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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